2018年12月17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指令(EU)2018/2005,修訂了REACH法規附件XVII有關四種鄰苯二甲酸鹽的條目。該指令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將于2019年1月7日正式生效。
REACH法規附件XVII相應條目修訂如下:‘51.
| 1. 不得單獨或以本項第1條所列鄰苯二甲酸鹽的任何組合作為物質或混合物以濃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重量的0.1%用于玩具和兒童用品中。 |
2. 不得單獨或以DEHP、DBP、BBP的任何組合形式,以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重量的濃度投放市場。 此外,在2020年7月7日后, DIBP不可單獨或與DEHP、DBP、BBP三種鄰苯的任意組合混合物以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重量的濃度用于玩具或兒童用品投放市場 | |
3. 在2020年7月7日后,不得將本條目第1欄所列的鄰苯二甲酸鹽單獨或任意組合混合物以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濃度的產品投放市場。 | |
4. 第3款不適用于: | |
(a)工業、農業專用物品或者戶外專用物品,但不與人體粘膜接觸或者長期接觸人體皮膚的; | |
(b)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航空器,或者在投放市場時專為維修、修理該航空器而使用的物品,但該等物品對該航空器的安全和適航性有必要的; | |
(c)在指令2007/46/EC范圍內,于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汽車,或在投放市場時專門用于保養或維修那些缺乏此類產品而無法正常運轉的汽車的物品; | |
(d)在2020年7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 |
(e)實驗室用測量裝置或其部件 | |
(f)在第1935/2004號法規或第10/2011號歐盟委員會規例范圍內擬與食物接觸的材料及物品 | |
(g)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圍內的醫療器械或其零部件; | |
(h) RoHS指令2011/65/EU范圍內的電子電器產品 | |
(i)在 (歐洲共同體)第726/2004號法規、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圍內的藥品的直接包裝 | |
(j)第1款或第2款所述的玩具和兒童用品。 | |
5. 針對第1,2,3段和4(a): | |
(a)增塑材料是指下列任何一種均質材料: | |
(b)與人類皮膚的長期接觸是指每天持續接觸超過10分鐘或間斷接觸超過30分鐘。 | |
(c)兒童用品,是指旨在促進睡眠、放松、衛生、喂養兒童或者用于吸吮的產品。 | |
6. 就第4(b)段而言,“飛機”指下列任何一種: | |
(a) 根據第(EC)216/2008號條例頒發的型號證書生產的民用航空器,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締約國的國家規定頒發的外觀設計許可證,或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簽發了適航性; | |
(b)軍用飛機。 |